2011年3月30日 星期三

實用知識-寶寶不可以碰的食物

最近過敏嚴重的我(以前幾乎不曾這樣),開始思索懷孕不僅體質會改變,也怕影響腹中寶寶,才開始研究哪些食物是寶寶不可以吃的,好隔離過敏源.....
以下是參考媽媽寶寶雜誌的資料提供的。

1.蜂蜜:喝蜂蜜水固然有好處,但蜂蜜製造的過程中採高溫殺菌,卻可能含有肉毒桿菌孢子,可能會導致一歲以下嬰兒肉毒桿菌中毒,因此建議一歲以下的嬰兒最好不要食用蜂蜜。

2.花生醬:如果家族有食物過敏遺傳,一歲前避免餵食花生食品,以免因食用花生類食品導致發炎反應~(花生油酸會與人體細胞合成前列腺素,而前列腺素易引起過敏而有發炎反應)

3.鮮奶:鮮奶雖豐富營養,但一歲以下寶寶無法吸收,腸道也沒有足夠的糖酵素分解乳糖,都會造成腸道的刺激,影響排便功能;加上某些礦物質會加重嬰兒腎臟負擔,出現慢性脫水,大便乾燥等症狀。

4.蛋白:蛋白中的成分易引起過敏反應,開始吃副食品的嬰兒必先吃蛋黃。

5.海鮮:海鮮容易因保存不易而引起腐敗,腐敗的海鮮容易引起過敏。腸胃道發育不完善的寶寶本來就比較敏感,吃到不潔的食物,身體出現的反應也會超過大人,一歲前少吃為宜。

6.豆類食品:豆類中所含的蛋白已屬於高過敏原,加上大量寡糖不易被消化,容易造成脹氣。如果腹肌壁較薄的寶寶 ,本就容易出現腹脹情形,若再吃入易脹氣的豆類製品,無異是雪上加霜,EX豆漿、豆腐乾、紅豆或綠豆等豆類食品,就先保持距離!

7.柑橘類:通常寶寶4至6個月大以後,媽媽會開始讓寶寶喝稀釋果汁,建議避免食用柑橘類水果的純果汁,由於這些水果富含維他命C和果酸,易刺激嬰兒的胃,造成胃食道逆流。草莓、奇異果等漿果類,果實內的籽因不易分解,也不適合寶寶食用喔。

8.醃製食品:醃製食品所添加的物質,對腸胃功能較弱的寶寶無法代謝,是沉重負擔,且醃製食品含亞硝酸鹽是高風險的致癌物,能避免就避免。

9.其他不宜食物:茶、咖啡、巧克力含有咖啡因食品,要與嬰幼兒保持距離,只要少量的咖啡因,就容易使寶寶神經系統亢奮,而出現哭鬧不安、不易入睡的情形。另外奶茶、可樂也含有咖啡因,也要注意。

實用知識 - 產後可以做雷射除斑手術嗎?

懷孕期間黑色素沉澱,最令媽咪困擾,雖然色素會逐漸消退,但臉上的斑點卻不容易在短時間內消除。很多媽咪會利用在坐月子期間不用經常外出,可以順便做個美容手術。其實,如果想要有好的效果,千萬要慎選信任的醫師(最好是以前就曾消費過的),此外,在進行美容手術之前,一定要是事先與醫師做評估,看看自己適合進行哪些手術,還要和自己的婦產科醫師評估可行度,另外還有幾項建議:

1.產後至少一個月再進行手術:需麻醉或某些重點部位,如隆乳、抽脂等需麻醉的手術,甚至須等不繼續哺乳後再進行。
2.必須事先了解各種手術的風險與概況。
3.某些手術必須事前就做導入性的局部測試,因此建議要先與醫師溝通,確定對產後沒有傷害性後再進行。
4.有些手術可同時進行,或許可以詢問醫師自己適合哪種治療,達到一次完美的效果。

育兒包(媽咪包、媽咪整理袋、Diaper Bag)挑選與行頭


育兒包挑選原則-輕、防水、耐髒、容量夠大
ps.最好袋外還設計有嬰兒車袋掛設計,方便媽咪推車出門節省重量。

分袋整理,位置一目瞭然
ex:食物袋、藥物袋、餐具袋、尿布袋等,其餘依短程或長程等地點因素,適時補充數量。
天然用品(水、餐具或嬰兒用品的選擇),讓寶寶健康無負擔。
選購原則,儘量以寶寶專用商品為優先購買原則。

1.清潔衛生類

尿布及濕紙巾:尿布為出門必備品,視出門長短決定片數。
濕紙巾會攜帶兩種:一般濕紙巾-消毒環境,柔濕紙巾-清潔寶寶肌膚與手腳。

布墊:(與育兒包一同購買防水尿布墊),可於換尿布時先鋪平,避免不慎弄髒環境或讓寶寶
躺在不乾淨的平面上。

2.保健用品類

寶寶指甲銼刀
圓梳
雙頭棉花棒:清潔細部或鼻屎等髒物。
寶寶尺寸小口罩:外出天氣冷,或到人潮擁擠的地方時,對寶寶氣管有保護作用。
紫草膏:學走路的孩子,可消除瘀青,有舒緩作用。
金盞花膏:皮膚敏感(蘋果臉、口水疹)使用,可消腫。
尿布疹軟膏
寶寶專用防曬油及護唇膏 ex: Baan貝恩(德國原裝進口)
洗手液:外出不便洗手時
嬰兒天然防蚊液
衣物去漬油:衣服有髒汙,可現場先處理。
禦寒衣物:小外套、小帽子或衣服等

3.食器餐具類

嬰兒專用餐具組:叉子、湯匙、磨泥器和小剪刀。

泡奶器具:奶粉、奶瓶及裝有溫水的保溫瓶

塑膠製圍兜:方便且容易輕洗

4.食物點心類

即時小稀飯:日本製(0~9歲以上寶寶都適合)隔水加熱可食用。

牛奶餅乾:選牛奶成分的餅乾較健康

逆滲透淨化水

5.圖書玩具類

晚安故事書:外出沒有玩具時,攜帶故事書可以讀給寶寶聽或哄寶寶入睡。



剖腹產後必買品-免縫膠帶




1.清潔並擦乾傷口,從傷口中央起以與傷口垂直方式貼上膠帶。
2.再由傷口兩端,以對稱間隔方式(間隔距離約0.2公分寬),垂直黏貼傷口。
3.使用至少3-6個月,效果更佳。
4.可於免縫膠帶上方加貼3M防水透氣敷料,防止水份及細菌侵入,加速傷口癒合。


※全球第一個國家上市
※針對台灣剖腹產10-12公分傷口設計
※特殊尺寸5.5公分(長) 4.5公分 (寬)
※滅菌包裝 安心使用
一次付清特價 71 643 元(PX Home價格)

新生兒辦理事宜及準備文件

一、 新生兒-出生登記
申請期限:六十日內,隨到隨辦

申請人:
   1.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
   2.無依兒童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3.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時)
   4.受委託人
應檢附證明文件:
1.新生兒 出生證明(※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者,應提憑出生證明書。)

2.子女從父姓或母姓之約定書 ( 子女從姓約定變更申請書 )

3.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4.※戶口名簿。(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未依規定提供者,依戶籍法第80條,處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 99519日最新修正民法第1059條:

1-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2-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 務所抽籤決定之。
3-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4-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桃園縣中壢市戶政事務所
查詢網址:http://www.chungli.gov.tw/howto/havetoknowx_np215.html

二、 新生兒-請領健保IC
1.辦理 新生兒的戶籍登記 後,到您或您的配偶所屬的投保單位(公司行號、學校機關,工農會或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投保手續。
2.填寫「請領健保IC卡申請表」(可於郵局、健保局各分局或各地聯絡辦公室、網路下載等取得),郵寄或親自到分局辦理。
3.如果新生兒是在國外出生,請在辦理戶籍登記滿四個月,或新生兒的外僑居留證核發滿四個月後,向您或您的配偶所屬的投保單位辦理加保手續。

三、 生產補助
報稅
 申請完津貼之後的醫療收據請留下來,可以在隔年要申報所得稅的時候作列舉申報
健保
 
ㄧ般只負擔自然產或剖腹產的住院補助,部分負擔還是你自己要付。不過剖腹產的部份如果是你自己要求的,那手術 部分就 無法報健保要自行負擔健保到底付些什麼?!
想知道詳細內容的就上健保局網站看一下吧http://www.nhi.gov.tw
保險

要看你買的保單是不是有針對婦女保的婦女險,如果是就可以領剖腹產手術部分的给付
住院的補助要另外看保單條款 (非自願剖腹 可申請理賠 $35~4萬)
勞保補助 (公司 工會)

勞保局生育給付簡介 http://www.bli.gov.tw/sub.aspx?a=fcqNNB3OEQY%3d

1.Download生育給付申請書:http://www.bli.gov.tw/sub.aspx?a=sBCELYFGyb8%3d

2.勞保局生育給付查詢電話:(02)2396-1266轉2262

各縣()政府或市公所 生育補助(僅列版主所在區域)
 桃園縣 中壢市公所 : 第一胎5000元 (中壢市公所社會課服務專線:4265629,免付費專線:0800235567
 桃園縣 楊梅市公所: 第一胎6000,第二胎10000(雙胞胎12000)

常見問題集※請問怎麼申請生育補助?(楊梅市公所範本)

.新生兒之父母擇一方為申請人

.申請人需自新生兒出生日起往前推算設籍於本市滿4個月以上.

.新生兒出生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應備文件:

1.新生兒報過戶籍後之戶籍謄本正本

2.申請人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3.申請人印章

權責單位:03-4783683 #61 戴玉芬

2011年3月29日 星期二

有關職場婦女在「懷孕、生產到產後」都必須瞭解的相關法令條文

以下條文是你開始準備懷孕前都必須瞭解的「勞工權益」,很多人常常忽略了,甚至被黑心雇主凹了都不知道,我自己在職場上也差點碰到這些狗屁倒灶的事情,搞得心情不好,因此特別把所有的最新法規(更新至1001月止)。與生產、育嬰相關的權益、規定都整理出來,分享給大家!



懷孕工作時(注意勞基法4951)→工作壓力大有流產或安胎之虞(注意勞工請假規則4-安胎假部分)→開始請產假(注意勞基法50條、性別工作平等法15)/勞保生育給付(勞工保險條例31)→產假結束(職場哺乳,注意勞基法哺乳時間52)想要自己帶小孩(注意就業保險法1119-2;細則16-1)or小孩生病需要請假在家照顧(注意性別工作平等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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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
第 49 條
(女工深夜工作之禁止及其例外)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
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
,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
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基於現行所有公家、私人企業工作責任制,這項要特別注意。以免雇主亂凹~)

第 50 條(分娩或流產之產假及工資)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56天);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第 51 條(妊娠期間得請求改調較輕易工作)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第 52 條(哺乳時間)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性別工作平等法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15 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含假日喔)。


※勞工請假規則 (民國 99 年 05 月 04 日修正)
第 4 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 新聞發布有關安胎假部分內容:發佈日期:2010-05-07
勞委會進一步說明,此次修正可避免有流產之虞的懷孕勞工,因無假可請,而被迫退出勞動市場。依原「勞工請假規則」規定,未住院普通傷病假1年內為30日,修正後經醫生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安胎休養期間可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住院傷病假最長可請1年,但並非安胎假一律為1年,且非每位懷孕受僱者皆需請安胎休養,另亦無雇主額外給薪的問題。

※勞工保險條例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98 年 11 月 25 日修正)

第 31 條(生育給付之請領)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二、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三、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
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 32 條(生育給付之標準)
生育給付標準,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三十日。
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比例增給。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就業保險法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修正)
第 11 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僅列與生產育嬰相關條文規定,其餘不列)

第 19- 2 條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第 16- 1 條 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被保險人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
三、育嬰留職停薪證明。
四、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性別工作平等法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16 條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7 條(育嬰留職停薪期滿之申請復職)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第 19 條(工作時間之減少及調整)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第 20 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勞工提出請假申請時,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因勞工請家庭照顧假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第 23 條(托兒設施或措施)
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有關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雇主如拒絕受僱者申請家庭照顧假,受僱者可向工作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處、局)申訴,以維權益。另,雇主如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